法律问答

广西那边 非婚生育子女 收取多少社会抚养

2020-01-30 18:43: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双方承认亲子关系的 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2、对方不承认亲子关系的:
      一些人女方担心男方不承认孩子关系而不找男方索要孩子抚养费,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可以做亲子鉴定,对方拒做亲子鉴定可能败诉。
      很多当事人担心非婚生子女的生育证明手续不齐全,如果孩子生父在法庭上拒不承认与孩子的关系,也不做亲自鉴定,自己无法举证。  其实对于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在确定关系方面,女方不需要提供太多的证据。方便的话可以收集同居期间的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简单证明,或邻居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存在同居关系。但确定血缘关系的最直接准确的证据莫过于亲子鉴定。  到了法庭上,如果对方认可与孩子的关系,女方便不用再举证;如果不认可,可以当庭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如果男方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判决男方支付抚养费。假若男方已经支付过一段时间抚养费,如果是用银行划款的方式,划款的单据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
  • 《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时,虽然尚未成年,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必须承担抚养的义务。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后并未结婚,孩子跟随生母生活的,如果母亲与他人结婚,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可以酌情减少生父的责任。
    同样,如果孩子跟随生父生活,父亲与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也可以酌情减少生母的职责。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抚养教育该子女的费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则必须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 国家未对未婚生子有处罚的规定,因此是不能处罚的。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其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 1,未婚生育的,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罚款等法律处罚的。
      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又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3,社会抚养费的具体的征收标准为:
      多生一胎的按二倍至四倍征收;
      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多生一胎的及多生二胎以上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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