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有追诉期,一般是两年,特殊情况下是二十年。
法律依据为《继承法》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的规定。
按照《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以及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
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的规定,婆婆是儿子的
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应视为接受继承,与朋友同为该房子的
共同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