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天,我的车被对方抓住,现场的保险人员判定了对方的全部责任,对方不承认后来警察立案拘留车辆,提交供词的日期在事件现场可以延长吗?

2020-01-31 19:03: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一、交通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扣留当事人的机动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 车辆保险费用如何计算  
    1、车辆损失险的保费=部分损失基本费+部分损失保额*部分损失费率+全部损失保额*全部损失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用=固定保险费用  
    3、
    (1)玻璃单独破损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2)自燃损失险保费=保额*费率*(1+已使用浮动年限相对值浮动比例)  
    (3)车辆停驶损失险保费=最高赔偿天数*日赔偿金额*费率  
    (4)全车盗抢险保费=保额*费率*(1+已使用年限相对值浮动比例+防盗装置浮动比例+固定停放场所浮动比例),新增设备损失险保费=保额*对应车辆损失险部分损失费率,其他车辆损失险附加险保费=保额*费率。  
    4、
    (1)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投保座位数*每人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安全装置浮动比例)其中,赔偿限额浮动比例根据所有投保座位的累计赔偿限额确定。  
    (2)车上货物责任险保费=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  
    (3)无过失责任险保费=同档第三者责任险保费*费率  
    (4)车载货物掉落险保费=赔偿限额*费率*(1+赔偿限额浮动比例)  注意事项  汽车保险费用计算器是一种方便的车辆保险费的计算工具,车主通过车险计算器可以大致甚至精确计算出自己投保车险需要缴纳多少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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