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公司于2016年初注册,注册资本为500万! 预约期限是2016年底! 这个时间段是个人独资企业! 2018年6月引进新股东,注册资金改为2千万美元! 公司与多个合资企业定性决定! 2016年共有500万人预约资金,未确定资金是否能够通过上一期的个人独资追究个人的虚假出资罪

其它
2020-01-31 19:47: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对于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是不能向股东要求承担责任的, 但以下情况例外: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 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 国内公开发行及上市的基本条件(规模要求):
    1、净利润:主板上市要求3年盈利,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要求2年盈利,且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
    2、营业收入:主板上市要求3年累计超过3亿元。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要求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3、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与营业收入指标二选一):主板上市要求3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
    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暂无要求。
    4、净资产及股本总额:主板上市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创业板(征求意见)上市要求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股东只是公司的投资者,不同于公司的员工,如果你计划在你投资的公司工作,在该公司领取薪酬,由该公司帮你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你就需要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如果你仅仅是作为投资者投资该公司,并非该公司的员工,就不需要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与投资关系无关。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本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本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  
    (1)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