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离婚了,可以向他提交住房公积金吗?

离婚
2020-02-01 11:17:3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依照该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住房公积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购买自住房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房屋的,该房屋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二手房用于自住,且未办理购房贷款,或者办理了购房贷款但在购房一年内的。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间从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开始计算。
    可提取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共有权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不超过房款总额,但如果该套住房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额为:房价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
    提取方式:转账提取,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内。 提取次数:自购房之日起一年内可提取一次,购房一年的提取时间从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发证时间开始计算。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住房公积金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必须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有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应当写入劳动合同的待遇方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