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已经协议离婚,但是还有房产没有分割。协议表示以后房产赠与孩子。现在男方公然带异性未婚同居在女方有产权的房子里,现在女方想撤回当初离婚协议中的赠予孩子房产的条件。(协议没有正式过户和去公证)请问女方有权撤回赠与吗?如果诉讼有胜算渺茫吗?当初男方威逼利诱女方签署协议,现在女方觉得男方是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表明签字的情况下可否保障自己利益?

离婚
2020-02-01 16:50:53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之中约定,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之中的房产赠与给双方的子女,应认定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基于该共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之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除非当事人可以证明在订立该离婚协议之时受到欺诈或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否则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
    因此,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子女,双方约定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
    但是鉴于双方约定的赠与物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双方共同达成一致意见,撤销赠与,在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的。
    但是如果该赠与经过公证,夫妻或男女双方则丧失任意撤销权。
    不过如果双方的子女作为受赠人,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男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共同依法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赠与物。
  • 没有。(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