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上述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又未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