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婚后买房子是书面岳母的名字,但是我丈夫也贷款,请问我离婚请求分房子有份吗?

离婚
2020-02-04 17:29: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离婚时按照出资份额按份分割。

  • 1、协商一致的,可以协议离婚,双方一起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诉讼离婚
    2、诉讼离婚的,一般到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财产一般平均分割,但应当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
    4.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主张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的,可以要求分割。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房屋属于不动产,需要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属状况来确定房屋的归属。如果房屋只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首付款也是男方支付的,那么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无权要求分配。但是男方在婚后虽然是以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的还款,但是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男方婚后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离婚时女方虽然不得要求分割房屋,但是可以要求男方返还男方在婚后所还的贷款的一半数额以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门。如果房屋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那么即使婚前的首付是男方支付的,但是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女方是有份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