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妈妈在田地吸水泵……造成触电事故不幸身亡……我要去田地吸水泵的地区查验过……是因为电缆线走电造成的……XX局一直沒有管理方法!XX局得出的依据就是说人为因素导致………(XX局赔付了2万)我不服气!因此资询一下……那样的义务谁占关键义务……

2020-02-05 07:50: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第二条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 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
    (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
    (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此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再次被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之外。
  • 事故责任的划分,是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的。而在责任划分中,全部责任和无责任是相对应的,也就是说一方在负全部责任时,他方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若是对认定不服,可以在三日内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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