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朋友签订的借款担保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限,但是没有写保证期限,是连带责任,但是有一条是这样的:“本合同效力及生效和失效条件:本合同自签发之日起本合同生效,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终止。”请问保证期间是借款到期后六个月还是两年?我在当地咨询了几位律师,现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约定期限应该是六个月,第二种观点认为符合担保法解释的第32条规定,保证期是2年,合同的效力是对合同中的所有人的,担保人应该承担

抵押担保
2018-09-10 01:09:3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担保合同未明确约定担保范围和担保时间的,担保人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六条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 1、贷款合同上没有具体写明担保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贷款合同上没有具体写明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3、贷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规定表明,自然人之间就借款达成口头协议或者签订书面合同,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并未生效。只有贷款人实际向借款人提供了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所以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补充: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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