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受损,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物业没有赔偿责任。
2、业主可以要求物业与开发商联系,协调处理。如果开发商不管,业主或物业均可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在规定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并赔偿因此造成业主的损失。如果过了质保期,应由业主自行负责,或者施工单位有偿维修。
4、业主不能因此事而拖欠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
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