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大家好,请问女性和外国人结婚,在外国结婚,有男孩子,感情破裂,回到当地和别人事实结婚,又生了孩子,现在想和外国人离婚,在女性当地可以离婚吗

离婚
2020-02-06 18:19: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夫妻之间感情破裂,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 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 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 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 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 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男女其中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继承其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0号):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总体来说,94年以前的事实婚姻是被承认的,但是94年之后的话,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