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昨天晚上我跟朋友散步,看到两个男人在一个出租车拉扯一个女人,对其进行辱骂举止出鲁,我们跟朋友看到后过去劝阻,遭到对方殴打,我本人被打倒在地,后对方用脚踢了我的鼻子,继续对我进行殴打!然后我起来开始反抗!这个对本人殴打从为停止过,后警察来了,我去医院检查我鼻骨粉碎性骨折,然后去派出所去做口供!派出所觉得我糟殴打的时候还手了,想要按打架事件处理,。我想咨询一下,像这种对方一直对本人进行殴打,本人不可以反抗吗?这是不是可以算是正当防卫呢?我总不能一直被对方打吧,而且对方已经把我鼻子打出血骨折后本人反抗的

不正当竞争
2020-02-06 19:26:5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一.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 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如果是故意伤害,经鉴定未造成轻伤以上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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