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单位工人发放了高温有毒补贴,但没有到劳动局记录特殊类型的工人,现在单位破产我们做什么?

2020-02-07 13:09:3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作年限满8年,可以按特殊工种退休。我国当前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特殊工种,法定按特殊工作退休的工作年限是满8年,但并非所有塑料工都是特殊工种,是否特殊工种要看是否属于劳动部会同相关部委规定的特殊工种范围,所在单位是否备案。同时,还要符合法定缴费年限。详情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 高温补贴我国各个省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对于温度上下限,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即最高气温达到40℃,就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  省份发放金额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排名时长  1浙江200元/月2735934个月  2江苏200元/月2294464个月  3上海200元/月3181314个月  4湖南150元/月16566133个月  5广东150元/月2389855个月  6北京120元/月2907323个月  7山东120元/月1949084个月  8江西120元/月15481233个月  9天津
    93.8元/月2429344个月  10甘肃45元/月13063313个月  11山西10元/天15640203个月  12海南10元/天15600217个月  13河南10元/天15900173个月  14吉林10元/天1557222未设定时长  15陕西10元/天15695194个月  16安徽不低于10元1578818未设定时长  17湖北8元/天16058163个月  18宁夏7元/天15345253个月  19新疆6—12元/天1350030未设定时长  20四川6-10元/天1546124未设定时长  21重庆5—20元/天17532125个月  22福建5—8元/天2171875个月  发放保障  
    1、严禁按天发放津贴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负责人强调,如果企业把每月的高温津贴标准除以当月天数,再乘以劳动者当月工作天数来发放,这是本市严格禁止的。  
    2、拒不发放津贴可举报  对于在33℃以上(含33℃)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应积极向企业反映这一问题。如果超过这一温度而企业拒不发放补贴的,首先工会应主动与企业进行协调,维护职工权益。用人单位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即可向各区县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由于高温津贴标准刚刚制定,因此2007年本市只在7月和8月加以执行,6月份高温津贴不再补发,但是7月的高温津贴相关企业必须按整月的数额发放,不得减半发放。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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