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单纯刷POS机,构成非法经营罪,金额5000元,不构成犯罪。 据司法解释,达到5000元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20-02-08 23:57:3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罪,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非法经营能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非法经营罪罪名不成立的情况下,取保候审将会作为法院的一种强制措施,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身的限制,如在之后罪名成立,那么将会面临坐牢的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自然人犯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已经涉嫌犯罪,公安局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逮捕,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适用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就没事了,同样要等候公安机关侦查完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再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开庭判决。当然,在此过程中,也有可能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认为你的案件显著轻微,直接撤销案件,或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后,检察机关认为你情节轻微,可以试用相对不起诉,那么案件可能提前终结。
      因此,如果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一般都要根据相关法律的情况进行处理。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处罚金或者是刑事拘留。
  • 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自然人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达到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能判缓刑,判实刑的。
    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也就是在法院宣判以前,对于不需要逮捕、羁押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收取保证金,令其提供保证人,不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嫌疑人必须服从相关规定,按时出庭。
    取保候审的案件一般都不会太重,因为刑法规定取保候审只适用于判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或者虽然判有期徒刑以上,但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危险的案件。
  •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是:  
    (1)贪污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3条之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此外还应注意贪污数额与罪轻罪重的联系。  
    (2)受贿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86条之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行为。本罪关于数额的计算与贪污罪相同,此外还应注意经济受贿和斡旋受贿,二者都应以受贿罪论处。  
    (3)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应注意的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  
    (4)玩忽职守罪。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与滥用职权罪都是刑法第397条所规定的罪名,这里应注意二者的区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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