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起生活十年,现在离婚,家庭债务怎么分

离婚
2020-02-09 09:55: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 试行 ) 》第 42 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 , 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 , 其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据此 , 家庭共同债务 , 除因家庭全体成员共同生活需要 , 如建房、赡老育小、医治疾病所引起的共同债务外 , 家庭成员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农村承包经营 , 或者虽以其中一人登记经营 , 但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 , 由此所引起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 如果查实夫妻双方或一方所欠的债务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 应由其他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的 , 则该项债务不能与离婚案件一并处理 , 应中止离婚的审理 , 另案析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份额 , 再并案处理。

  •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的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物资利益。这里的收益应当指的是孳息。这里的个人财产,即指夫妻婚前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也指婚后夫妻约定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投资行为有可能发生在婚前,也有可能发生在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收益,必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实际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预期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助费。从我国《劳动法》的角度来讲,上述几项都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工资关系密切相关。有鉴于此,这四项都应当属于工资性的收入。它是对劳动者工资的一种补充形式。这里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也是有时间限定的,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对应的权利即已“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即权利已经形成,至于何时支付则对权利不产生影响。
    (7)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土地使用权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换、赠予、租赁、抵押、继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权中的各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公民个人所拥有的重要物质财富。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在我国,房产和地产(指土地使用权)分属两个行政部门管理,其价值体现也是能够独立表现出来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婚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长,分割财产时应注意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和房屋价值分开进行处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增值了,这部分增值的价值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和购置的财物,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应算是夫妻共同财产。土地使用权价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该土地的价值而产生的一种利息,是一种合法的收入,所以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 1、如起诉,法院不会支持按照债务承担比例取得资产的分割要求。因为夫妻财产分割,无特殊情况,双方均分,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平均承担。
    2、婚外性行为过错会影响法官的情绪,但不是必然多分财产给你。聊天记录证据的效力,要看具体内容。
    3、之前债务清偿,属于你们夫妻共同债务,你们谁承担都是一样的结果。是否有银行记录,没有任何用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