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亲自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能否自行解除

2020-02-10 07:19: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况

    1、作为承租方,应先审查租赁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赁物的相关证件;

    (2)共有租赁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权属有争议的。

    2、作为承租方,为了预防欺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必须具有转租权。

    3、为了避免争议,在合同中对租赁物的基本信息应进行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规格、质量、数量等。
  • 在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的时候,要了解在租赁过程中都要涉及的一些情况,比较重要的就是设备的概况,使用程度,有没有严重的损坏,履带的磨损,发动机的性能等等,这些都是要在签订合同签需要了解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仔细看清楚每一项条款,询问清楚自己不明白的条例,做到心中有数,中国人有句古话:“心细无大害”,不要心急。
  •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订,签订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委托人承担,根据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移转房屋使用权的合同。
      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
    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而不得处分。在承租人破产时,租赁房屋不得列入破产财产,出租人有取回权。
      2.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于获得房屋使用权,故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3.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房屋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屋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屋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还产生争议。
    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