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案件关键点:被告方回收矿产,随后拖到有合理合法办理手续的选厂选萃后缴税卖精矿,或是将原铁矿石立即卖给具备合理合法办理手续的选厂生产加工。后公安部门因其回收的一部分矿产来路不明不合理合法为由开展立案侦察。并且以"不法采掘罪,搅乱社会管理纪律罪,非法经营"开展拘捕。我想问一下其个人行为是不是组成左右违法犯罪剧情!请给予解释,感谢!

其它
2020-02-10 08:05: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关于非法收购的情况有很多种,看实际情况,举个例子:关于非法收购国家二级动物产品所承担刑事责任与量刑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如下。  《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7号文件”)规定,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上述规定正是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所在。  与法释[2000]37号文件同期,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0〕30号文件”)。
      两个司法解释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珍贵动物制品价值的数额标准界定保持一致。鉴于,实践中珍贵动物制品鉴定价值较高,走私人往往易于突破二十万元的标准,并由此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重刑,社会各界普遍反映量刑过重,人民法院在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情况时有发生,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14〕10号文件”)于2014年9月10日正式实施,替代了法释〔2000〕30号文件,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标准分别调整为“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上”,且明确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 非法经营罪中非法经营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本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例如非法从事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弃物;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执照以及有伤风化的物品;等等。
  • 涉嫌非法经营的,按照以下量刑标准量刑:【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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