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母亲在东台XX医院感染了丙型肝炎,现在医院只支付5万元作为医疗事故的费用,我绝对不合理,因为我母亲是事故中非常严重的感染者之一,腿可以走以前,现在已经瘫痪,

医疗事故纠纷
2020-02-10 10:10: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具体的计算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而定,建议最好有律师介入协商,确保当事人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赔偿。
  • 院内感染患者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只要鉴定出结果是院方疏忽导致感染,患者就可以索要赔偿。《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较为明确地规定了上述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计算办法。因此在医院进行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可以依照上述标准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 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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