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4月17日,对方醉驾死亡,5月18日,保释待审,拘留期间,不论事故部门行政疏忽责任。

公司税务
2020-02-10 11:51:5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没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办理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根据有关法理以及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被害人遭受的必须是物质损失。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根据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限定为物质方面的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
    因此如果出现致人死亡的情况,在满足上述条件是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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