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选购破产重整企业债务人的债务合理合法吗。是不是必须告之倒闭企业/是不是必须其愿意。假如依然以原债务人委托人申请债务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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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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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
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
三、清理公司财产
四、接管
公司债务
五、设立清算账户
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九、处理公司财产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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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人死了,企业破产清算,优先债权人是指下列第6顺位以前的债权权。
2、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时应清偿的债务一共分八个顺位,而前一个顺位相对于后一个顺位而言,就具有优先受偿权。这八个顺位依次是:
(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有优先受偿权的欠付工程款;
(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
(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6)职工债权;
(7)税款及其他
劳动保险费用;
(8)其他债权。一般而言,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是以上第6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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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破产后,无破产财产的,债务消灭,不需要再偿还。
2、公司破产的,需要用公司剩余财产偿还债务。用公司所有的财产偿还债务后,仍不偿还的债务,公司不再(也无法)偿还,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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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