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了一辆抵押车,车子是从一个金融公司那里购买的,当时签了一份转押协议,金融公司把质押借款协议,借条,还款承诺书,逾期变卖委托书全部给了我,上面显示车主质押时间是2016年11月,质押的是车子,登记证书并没有质押。昨天被另一个小贷公司的人把车抢走了,这个小贷公司的人说今年2月车主把登记证书质押他们那里了。我是在今年6月从金融公司购买的,这种的该怎么维权。

2018-09-10 13:04:4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借款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责任;
    3、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4、债权债务中,有明确抵押物,发生违约时应先处置对应抵押标的,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责。
  • 抵押车在法律角度来看,是合法的车辆,可以购买的。
    但是风险巨大,原因有二:
    一、抵押车在法律角度,无法对抗银行追讨收回。
    1、即使在2016年3月1日之后出台了物权法司法解释,见如下引用。最高法发布《物权法》司法解释·机动车转让取得占有的买受人权利优先。
    2、“具体到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之上存在未办理登记的受让人与转让人的债权人的情况,通过转让人的交付取得特定动产物权的人虽未办理登记,但其已经依法享有物权,故从法律条文的本身涵义以及法律整体的逻辑体系看,其权利应优先于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
    二、抵押车容易变成查封车,不能年检,则不能上路。
    查封车属于抵押车的一种。比如银行发现这辆车不还贷款了,就像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判决查封这辆车并通知车管所,抵押车就变成了“查封:抵押状态”。
  • 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可与其协商拍卖抵押房产,协商不成的,银行应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优先以借款人的抵押房产实现债权,保证人承担补充的还款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