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5年10月17日13时38分许,原告驾驶号小型轿车沿巷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被告谢某明驾驶的小型轿车同方向停车开关车门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被告谢某明不断找原告要求预付修理费,交警队也以肇事逃逸施压催促原告尽快给对方修车。原告由于自身身体有病(因甲亢引起的低血钾,周期性麻痹),每天往返交警队等原因深感心力交瘁,为了自己的身体, 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谢某明指定的修车人被告汽车有限公司预付了40000元维修费(信用卡付款凭证和收据为证)。当时三方还约定: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场确认维修清单及损坏情况,在交警队责任认定书没有出来,车辆没有定损之前,不容许修车,汽车有限公司客服经理当时同意并交代了工作人员王娟,该工作人员做了标注。汽车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定损和实际拆卸维修损坏确认的情况下,单方面听从被告谢某明的要求,不顾原告一再要求,就擅自修车并让被告谢某明将车开走。
2015年11月11日,交警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某君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谢某明承担次要责任。

2018-09-10 13:18: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发生交通事故后,就车辆的维修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选定修车单位,进行维修,出具修车单以及修车发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赔偿,也可以提前修复后依据发票,修车单主张权利,也可以直接申请鉴定机构就车辆的维修费用进行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车辆受损赔偿的规定
  •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物品、设施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应当是进行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则采用赔偿来弥补损失。对于没有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形,双方对于损失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但是协商后也不排除反悔的可能。
  •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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