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个人保险合同,没有保险,现在我想取消合同,但是对方扣除保险费的90%是否合理?

保险赔偿
2020-02-12 08:30: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权利。保险法还允许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从《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立法精神看,保险人除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下可以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限制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外,一般情况下不应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来限制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 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与人身保险他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含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当事人是订立合同、规定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主体,是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直接关系的人;关系人是与人身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而不一定直接参与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的人;辅助人是协助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签署合同、履行合同,并办理有关保险事项的人。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如何维护自己作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呢?毕竟对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的行政、刑事处罚本身未涉及投保人的权益呀。笔者认为,投保人一旦发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时,如果自己恰恰阴差阳错可以从中受益时,就默认这份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使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则可以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人身保险合同。在采取后一种办法时,需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由于撤销权消灭,投保人将无法主张撤销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另一种是业务员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对别人代其签名的行为不予认可,则合同效力不能存续。
    如按无效合同处理,则在法理和事实上都存在不合理之处。《保险法》第55条应从立法本意上去理解,投保人和保险人对合同效力所提出的异议均不能成立。业务员代客户签名,将严重危及到保险人对抗辩权的行使。
    对于代签名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规范业务员的展业行为;另一方面应完善《保险法》的相关内容,健全法律规范,以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所谓代签名,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签单时由投保人代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另一种情况是签单时业务员自己代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名。
    这两种情况虽有一定差别,却都产生了一个共同的法律后果:由于被保险人未在投保单上签名认可,故而这种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存在瑕疵,因此其效力是不确定的,从而给保险合同的履行埋下隐患。
    合同各方的权力与义务能否得到正常履行,将取决于被保险人在签单后是否认可该合同,并因此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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