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曾经有土地。 第二次土地承包的时候,因为当时的困难没能拿回自己的土地。 现在土地需要切实的权利。 我有权返回土地?

2020-02-12 09:49:5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一轮承包期结束,才能开始第二轮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据此,我国公民个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家保护它的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单位有管理、保护、合理利用的义务。
    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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