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十年前,我们小组集体回收这块土地是合法的吗?

2020-02-12 16:16: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家手中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应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亦一般不能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获利的工具。
    既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用于投资,自然亦就无所谓投资收益或效益之说。同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地方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是无偿收回,只是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即,在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情形下,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并无所谓补偿款之外的投资效益。合作建设协议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认定无效。在已对协议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再依协议中无效约定主张案涉项目利益。
    即便案涉土地使用权升值亦系自然升值,而非因开发公司投资或劳动升值。土地使用权升值后,政府补贴对象亦系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开发公司非原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因签一无效合同而取得土地升值权益。
    一般而言,房地产项目价值至少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和项目建设资金两大部分,本案项目总投资4亿元,并不包括案涉土地使用权本身的投资价值。双方在遗留协议中既未明确效益补偿的含义,又未就效益补偿给付时间及给付金额达成一致。
    考虑到省总工会在遗留协议中确有承诺给予适当补偿,只是双方当事人对“适当补偿”的形式、计算方式、给付时间及金额等事项尚未达成一致,故对此不予处理,双方当事人可就适当补偿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判决省总工会支付开发公司投入本金的相应利息补偿,以及实际支出补偿1400万余元。
  • 《国务院批转农业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规定: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应在原土地承包期满后,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签一批,把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30年。原土地承包办法基本合理,群众基本满意的尽量保持原承包办法不变,直接延长承包期。
    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土地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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