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有13年的时间让我的朋友保证103万利息的私人贷款,而朋友一直在支付利息,现在朋友跑了,贷款人起诉我该怎么办?谢谢。

2020-02-14 01:30: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已经抵押的房子,在向法院起诉时是否还要申请财产保全,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原告本身就是该房屋的抵押权人,因在抵押权存续期间,该房屋的产权人(即被告或债务人)无法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过户等,起到了与法院保全相同的效力,原告无需再向法院申请保全该房屋。
    2、如果原告不是抵押权人的,则被告有可能在诉讼中解除该房屋的抵押并将该房屋出卖,从而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影响原告胜诉后的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被告的房屋已经设定了抵押,但原告仍应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则法院来查封房屋产权,以防止被告转移财产。

  • 1.约定保证期间能否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
    2.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未作约定的,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3.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处理。在我国,除约定保证期间外,法律还认可法定保证期间的存在。根据《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1)正确理解“约定不明”的含义。实践中,经常出现当事人约定保证责任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情况。这在商业银行制定的标准借款担保合同文本中最常见。对于该情形,一方面,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对保证期间作出了约定,只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推断,当事人均愿意接受长期的保证期间,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实现。因此,如果将上述情形认定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从而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明显有违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对债权人不公平。《担保法司法解释》由此将保证期间推定为2年。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何谓“约定不明”是有明确限制的只有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中能推断出保证人有承受较长期间限制的意思时,才视为“约定不明”,从而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
    (2)正确区分“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约定无效情形。没有约定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适用2年的保证期间;约定保证期间无效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替人担保合同书主要内容如下:
    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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