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几年前我在温州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公司代表是潘,他以公司名义在当地银行贷款,我作为股东在公司担保,而赞助商和潘姨总共贷款近300万美元,这些钱都是一分钱,后来他没有得到这笔钱,他的房子被法院拍卖。

拍卖
2020-02-14 07:25: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般申请银行贷款的担保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5周岁(含)之间;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不同的银行,不同的贷款产品,对公司法人的要求的要求不同。建议需要办理贷款的公司法人到银行或者放贷方咨询了解,另外公司贷款需要以其公司的资产来偿还,与股东一般没有连带关系。
    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银行和公司,不按约定归还借款银行一般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宣布借款全部到期由公司一次性归还全部借款、要求公司承担约定的罚息、基本上银行都会胜诉的,如果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将面临强制执行。
    至于那个控制人,与银行无关,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问题,公司可以要求其归还。 综上:如果公司和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行为,股东未虚假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法人)承担还款责任,法定代表人无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