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丈夫把妻子、兄弟、父亲的身份证拿到信用社,没有本人的签字,谁还债?

银行
2020-02-14 10:09:4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丈夫犯贷款诈骗罪,妻子是否也会构成犯罪,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如果妻子没有合谋、参与贷款诈骗,而是丈夫单独实施诈骗的,则应由丈夫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妻子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是合谋、参与实施贷款诈骗的,则属于共同犯罪,也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即使妻子不构成共同贷款诈骗罪,但也可能会涉嫌其他的犯罪。例如: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故意隐匿罪证的就构成伪证罪;明知丈夫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就构成窝藏罪、包庇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1、离婚协议的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债权人无约束力。离婚协议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其只在订约的当事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
    2、离婚案的判决仅能对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进行界定。其判决效力相当于债务人内部责任分配,法院并非是给债权人授权而否定其借据。债权人自认其效力,要求法院按此执行其债权,与该原则相悖。因为其债权来源于借据而非判决。
    3、债务案已判决,离婚案起诉在后,在原则不变的情况下,程序的不同不影响实体处理。
  • 夫妻婚姻期间发生债务,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属于婚后共有债务,需要夫妻一起承担偿还责任。  实在是还不起债务,当事人可以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分期支付债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
    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