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病人医院门诊医治期内 服毒自杀 我想问一下医院门诊 值班护理人员有义务吗

2020-02-14 10:2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都对此义务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医院属于提供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经营机构,对患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当然,医院所要承担的这种安全保障的附随义务,并非毫无限制,而是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
    “合理限度范围内”指:主观上要有所预见,客观上要做出一定的防范行为。例如,医院候诊大厅的地面比较湿滑,应该能够预见得到,地面湿滑有可能导致患者摔倒,需要在醒目的地方,提示患者注意安全,或者让患者绕道经过。
    如果医院没有做出这样的提示,导致患者摔伤造成人身损害,我们有理由认定,医院超出了“合理限度范围”,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自杀导致他人死亡怎么办?  
    一、刑事责任:  
    1、如果自杀者未死,则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2、如果自杀者已死,免去了刑事责任;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民事责任:  
    1、需要对他人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医院,责任事故的责任划分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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