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厂搬到地方去了,我在工厂工作了5年,没有保险和合同,怎么办能向工厂赔偿吗

2020-02-14 11:34: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法》关于租赁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按照建立劳动关系确定的,而不是按照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 Et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不同,前者是保险人作了相应的赔偿之后,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终止,即合同的解除;后者是以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付义务而终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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