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父亲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没有责任,导致小腿断裂,我想请教一下。

2020-02-14 12:40: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也就是法律规定的被抚养人的主体资格并非是根据是否达到退休年龄确定的,而是根据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确定的,如果被抚养人达到了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其他生活来源,那么是不能主张或者不能足额获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有劳动部门的鉴定结论。是否有其他生活来源,可以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街道出具证明。
  • 交通事故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事故各方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在3日内申请复核一次。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以做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以鉴定结果为准。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伤残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具体如何赔偿,须根据伤情而定。如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索赔。
  • 交通事故残疾评定标准如下:一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三级伤残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3、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4、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5、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6、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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