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起诉工伤对象吗? 起诉事故的对方会影响工伤赔偿额吗?

2020-02-14 20:25: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上班途中因为本单位之外车辆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民事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六)项规定,职工上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被车祸伤害,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因为本单位之外的第三方车辆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享有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在交通事故中的工伤事故中是可以同时起诉,但是最终获得的赔偿并不是双份的,而是在交通事故赔偿完毕之后,不足工伤待遇标准的由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补齐。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 一般交通事故索赔案件,向法院起诉时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1、证明原告身份的有关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居委会、村委会及派出所盖章,适用伤残案件)、亲属关系公证书(适用死亡案件)。
    2、证明被告身份的相关证据。如被告身份证、驾驶证、被告工商登记材料(肇事司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告是肇事司机所在公司)。交通事故索赔
    3、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用于证明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
    4、原告伤情情况证据。如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医药费票据等一切可以证明原告伤情的证据。
    5、误工费与误工损失证据。如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工资单、单位扣发工资证明等。
    6、被扶养人生活费证据。如小孩出生证、结婚证、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兄弟姐妹人数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
    7、其他一些可以证明自己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到损失的证据。
  • 交通事故起诉涉及的问题较多,例如: 交通事故调解终结后起诉有效期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调解终结后起诉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一年,财产损害赔偿的时效为二年。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还要考虑医疗终结时间、是否已做伤残鉴定等因素,所以是否已过一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从上述因素考虑。  交通事故调解终结后起诉有效期是多久,从交通事故调解总结后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二00四年七月一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起诉。诉讼时效中可能发生中断或中止。如果交通事故中你是乘客,起诉运输人,则可以在两年内以运输合同提起诉讼。  相关的法律依据:  
    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下列四种情况: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  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行为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一)调解期限的开始日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对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约定调解时间。  
    (三)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