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一方不来现场,能否离婚,首先双方自己签字,就财产和孩子的负债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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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一方不到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的,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
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下落不明时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包括当庭和定期两种情形。
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以缺席判决的方式准予当事人离婚一定会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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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涉外离婚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涉外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决定子女由谁
抚养,未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承担;
5、离婚后双方居住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xx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xx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涉外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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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不影响离婚,只要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民政局应当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
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
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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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