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毕业生。我和一所私立学校签了三年合同。我是一名教师。我想取消与学校的合同。

2020-02-15 23:55:1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现行劳动立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但对于是否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数额则未约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和司法机关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赔偿条款一般持支持态度。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违约赔偿金额的过高或过低约定,往往不利于有效保护,劳动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有时,对违约方的处罚也高于实际承受能力。我们不赞成劳动合同当事人随意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配置的引导,及劳动者择业权的保护。
    为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数额标准的法定化具重要意义。  应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设定具有惩罚性,也即在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而又未造成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之。虽然违约金的设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但在很多情况下实际是用人单位一方事先设定,劳动者为争取该就业机会,而不得不接受之条款,其中亦不排除是劳动者要设定该条款的可能。
    但应注意,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客观情况可能性无法分析以后违约情形,当一方解除合同时,将陷自己于不利地位。同时,若国家无统一标准的设定,那么必然产生各行业、各地域、甚至同一行业、同一用人单位内部违约金标准的不一,无形中产生不同劳动者等级的差别,甚至出现相应歧视。
    为此,制订统一违约金标准显然实有必要。
  •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的关系

    所谓违约金责任是指一方违约后,适用的以支付违约金为内容的民事责任。违约金具有约定性,而解除合同具有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那么解除合同与违约金责任二者能否并存呢?对此,我国合同法并未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在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应允许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因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担保债务履行,合同的解除是因为一方违约而产生的,对于此种过错行为应当通过收取违约金的办法加以制裁。
    有人认为违约金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就同时失效,合同解除仅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笔者认为,合同解除不应当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只要违约金条款可以适用于相应的违约行为,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追究违约方的违约金责任,这正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所在。
  • 第一,关于您和对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只要是您与对方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合同中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的,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有效的。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双方履行义务的时间的,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在履行时间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达成新的约定,如果不能协商的,那么关于具体的履行时间可以参考交易习惯、方式等因素确定交易的期限,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应该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并不会发生您所担心的可以无限期进行拖延。
    第二,如果您和买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日期的,那么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作为合同履行期。如果对方一直迟延履行合同的,那么按照约定,您应该先向对方发出催告,要求对方限期履行合同,如果在您发出催告后对方还是不履行合同的,那么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履行合同,并且要求对方赔偿因为其拖延履行而给您造成的损失。
    第三,关于诉讼的结果需要根据您和对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判断,诉讼是存在风险的,在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前提下我们无法预测您是否会赢得诉讼。第四,关于诉讼的费用,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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