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完全可以
继承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1日)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
也就是说,如果能构成事实婚姻,男女双方间有
继承权,而且是作为对方配偶互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是: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2)男女双方应是公开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如果形不成事实婚姻,生存的一方就没有权利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取得遗产,但如果符合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可根据此条取得适当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