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驾车把一个老年人撞来到,她是骑的电瓶车,如今去医院病危监护室里,假如她去医院里病逝了,我能担负刑事处罚吗

2020-02-17 14:29:2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肇事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1、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
    (2)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3)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至6万元之间的。
    2、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死亡。
    (2)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6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并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按照1或2的规定从重处罚:
    (1)犯交通肇事罪,畏罪潜逃,或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或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的。
    (2)酒后驾车的。
    (3)非司机驾驶机动车辆的。
    (4)驾驶无牌照车辆的。
    (5)明知机动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
    (6)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 医院,责任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事故鉴定书中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抑或“轻微责任”,是对事故原因力的认定,其本来意义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过医疗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看来是以原因力作为主要依据,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当然,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结论只是专家证言性质,在人民法院来说仅能起到证据的作用,没有绝对的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之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如果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可以单独就责任程度问题(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医室或委托有关专家作出认定。
  •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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