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强奸惯犯出狱之后,又再强奸,怎么判刑?会加重处罚吗?

其它
2018-06-12 09:44:1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奸淫幼女,是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犯罪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司法解释,该罪名已经并入强奸罪。犯本罪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这里所称情节恶劣,是指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因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的等。  
    2、已奸淫幼女多人的  指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或者奸淫幼女总共二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奸淫幼女的  这里所谓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等公众聚集的地方,当众奸淫幼女,一般是指有二人以上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奸淫幼女的行为。  
    4、二人以上轮奸的  所谓轮奸,是指二男以上出于共同强奸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对同一幼女强行奸淫的行为。轮奸,是奸淫幼女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轮奸幼女的,应以奸淫幼女罪定罪量刑。  
    5、严重后果的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作实施奸淫犯罪过程中,因使用暴力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而死亡的。如果在实施奸淫行为之后,为了报复、灭口等动机而将重伤或杀死的,不属于奸淫致人重伤死亡,而应当分别定奸淫幼女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然后实行数罪并罚。
  • 强奸犯罪,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强奸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强奸妇女一人,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强奸或者奸淫幼女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奸淫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二、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2)强奸妇女或幼女,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3)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四年刑期;
    (4)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轻伤一级,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二级,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重伤一级,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重伤二级,增加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强奸老年人、残疾人、孕妇、智障等弱势人员的;
    2.利用教养、监护、职务、亲属关系强奸的;
    3.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强奸的;
    4.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四、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5)其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