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妻在施工工地二层工程施工没了出来,好几处骨裂,头顶部负伤比较严重,我想问一下刑事辩护律师如何个陪法。

刑事辩护
2020-02-19 11:31:2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在工地骨折属于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建筑工地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保期间,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不再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后,工伤职工发生的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支付义务,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就应认定为工伤。员工凡属意外疏忽,即使是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对负伤、致残、死亡负有责任或过错,只要不是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都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单位和保险支付工伤待遇后还有追偿造成工伤事故责任人的权利,除了非本单位的第三人侵权以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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