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被确定为工伤次生残疾,部分劳动能力评估不能自理,现在每月社会保障发放残疾津贴和人寿保险费,查阅工伤保险条例,比如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暂停退休金、改领退休金,但人寿保险费在退休后继续支付或有其他证明?

2020-02-19 13:31:0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如经劳动能力鉴定为3级伤残的,可享受如下工伤待遇: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由工伤职工所在地标准发放;

    (6)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级伤残标准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3级伤残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遭受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劳动者持续工作后由遭受工伤,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劳动者符合享受的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互不影响。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单位可以停发离退休人员的退资金,包括离退休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面   单位可以停发退休金吗?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2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 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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