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
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全户的户籍证明;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5、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