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男人,我是事实上的婚姻。孩子在离婚时被判给两岁以下的女子。双方同意男人一个月见两次孩子,但女人不会给男人看。那个人强行带走了孩子。这个孩子已经在这个男人家住了四年,这个女人见过这个孩子一次。这个女人现在已经结婚生子了。如果男人想收回监护权,他能直接起诉女人吗?

离婚
2020-02-19 20:53: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为了得到孩子抚养权,男方可以寻找以下证据
    1、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2、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 要区分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有监护权并不代表有抚养权,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监护权不受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而在我代理的这个案件中,父母离异之后争夺的是子女的抚养权而不是监护权,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与由谁抚养没有法律逻辑关系。
    也就是说丧失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对子女拥有法定监护权。  而探视权也属于亲权的一种,属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不可能因为离婚而自然丧失,只有法院才能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犯罪、虐待等行为,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其他任何人都不得剥夺父母对子女的亲权。
      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委托自己的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和代行监护,如果有利于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是合法的,但是,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发现抚养条件发生了不利于子女的教育和个性发展的因素,这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同时,抚养权纠纷不影响父母亲权的存在和实施(监护权和探视权等)。抚养权变更之诉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管辖的规定。  其实这一条,就已经不是再是我这个案件所涉及到的关系了,监护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种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财产内容的一项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监护。
    人身监护权是保护和管教未成年人的权利,如住所决定权,惩戒权,身份行为和民事行为的代理权,同意权等。财产监护权则是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保护管理未成年财产的权利,如处分使用,收益权等。
      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主体可以是父母,当然也可是父母以外的人,如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是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监护权的变更的前提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例如,无生活来源,失去劳动能力,智力有障碍。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如有经济能力,但不支付,对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成长不管不问。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有的未成年人由于发生了不可预料的事情,从而失去了监护人等。  据此,监护权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其中包括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还包括了一些人身权利及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置等权利。
  • 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5、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