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三个人工作,一个是未成年人,两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知道(知道他们又偷钱),但不在犯罪现场,然后一起出售被盗财产约4000元。

刑事辩护
2020-02-20 01:25:5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希望可以帮到您。
  • 取保候审的条件是:
    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n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n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n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n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n
    (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n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n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后者有保证人。n但是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n
    (1)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n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n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n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n符合上面条件的话,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要不然你也可以p/去让律师判断下是否可以。
  • 刑法修正案
    (八)对“多次盗窃”作出特别规定,即行为人只要盗窃三次以上,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应认定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确实符合“多次盗窃”形式上对次数的要求,但笔者认为,对于这类只是实施“小偷小摸”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宜以盗窃罪来处罚。理由如下:nn
    1.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盗窃较大数额财物的故意。n虽然刑法不要求“多次盗窃”的财物达到“较大数额”,但行为人应当以盗窃较大数额财物为目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与一般成年人有所区别,其对事物的主观认知能力较低、心理不成熟、思想单纯,其“小偷小摸”行为的目的不是盗取较大数额的财物,例如本案被告人盗取价值1元的豆腐干、价值5元的柑子等。如果将上述未成年人的行为与成年人等同对待,显然有失偏颇,也不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n
    2.行为人客观上的社会危害性较小。n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没有致使较大数额财物受到侵害的可能,社会危害性较小,不宜以刑罚这样严厉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可通过行政处罚达到惩处的目的。n
    3.对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nn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特殊的司法保护。对于未成年人轻微的犯罪行为,一律动用刑事处罚,势必对其心理造成极大影响,难以矫正。n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的“小偷小摸”行为与“强行索要”行为相比,情节较轻,因此也不宜认定为犯罪。n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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