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已经在这家工厂工作三年了。现在关门了吗?我没有合同,没有保险。如果有补偿,有补偿吗?

2020-02-20 18:23: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各自的范围内履行缴费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可见,为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开户,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既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劳动合同的义务,更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同时劳动者也应提供材料配合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开户手续或者转移接续手续,并承担社会保险费中的个人缴费部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2008年 1月1日起计算。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以及自己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劳动关系解除的过程中,劳动者要履行告知程序,向用人单位告知解除的原因并将解除的意思表示有效送达至用人单位。
    只有解除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劳动者才可以主张基于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第2个月至第12个月且劳动者有工作的期间,应当按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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