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结婚时老公写的有遗嘱,上面写明他去世后房产为我与儿子各占一半,但没有经过公证处,只是有我们双方签字。请问配偶能作为立遗嘱的见证人吗?该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2018-07-02 15:15: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应当是以事实上最后一次真实意愿的遗嘱为准。遗嘱效力是新的优于旧的,经公证的效力优于未公证过的。
    总的来说,遗嘱内容合法,形式没有太大瑕疵,就有法律效力,不用公证就有效力。

    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五部分: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遗嘱的法定形式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上述规定表明,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是并不可少的生效要件。虽然代书人事后经过公证,公证的事实并非对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见证,反而证明了代书人没有签字的事实。
    因此,本律师认为该遗嘱的形式不符合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相关司法判例中,代书遗嘱忘记写年月日,被认定无效的也很常见。至于司法实践会如何来认定,暂不作评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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