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来自四川,我的妻子是广东的一个农村家庭,我的孩子在我的妻子身边,但孩子的名字和我的姓,村里说我的孩子不能享受村民的待遇,这合法吗?

2020-02-21 06:16: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建议大家不妨在离婚协议格式中添加关于户口问题的特别约定。由于离婚协议书是一种民事约定,故协议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大家可以在起草离婚协议时约定对方在离婚后一段时间内自行把户口迁出,否则需要按逾期每天支付一定比例的补偿金(该补偿金并非离婚补偿金)。
    这样约定后,一旦对方拒绝迁出户口,则可以凭此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要求不是对方迁出户口,而是要求对方按约定支付补偿金。这样做,法院就会受理并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而对方面对不断累积的补偿金往往会自动把户口迁出。离婚后户口迁出问题将变得相对简便易行。
  • 申请人申报收养子女户口应符合以下法律规定:

    1、收养人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一名14周岁以下子女的;

    2、无配偶单身男性收养人收养女性被收养人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须相差40周岁以上;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被收养人的,不受单身男性收养人和女性被收养人年龄间隔40周岁以上及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被收养人年龄超过18周岁的不予落户);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孤儿(应有送养人即监护人)、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不受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6、收养人须满足以上法律要求的条件,并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登记证明;

    7、被收养人应具有户籍。
  • 您好!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村的非农户口,肯定没有在拆迁中享有和村民一样的待遇。   目前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等分配引发纠纷的申诉案件也逐年增加。
    产生此类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因,突出表现在村民自治权行使的不规范,村规民约、“土政策”等制定中缺乏强有力的审查和监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义务兵等主体,是否享有权利往往处理不当,造成群众的迷茫。
      表面上看这是利益之争,其实深层次凸显了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传统上,上大学就是吃皇粮、当干部。但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学生没有找到工作,把户口迁回村里,他就应当享有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
    目前,上大学被作为获得劳动技能的手段,接受高等教育并不意味着放弃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村委会也不能想当然地取消他们参与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机会。这是一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基于身份、户口关系追求平等权利的新型案件。
    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会把户口迁回原籍,类似纠纷肯定会多起来。 欢迎详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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