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义务,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伤害,未能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责任,未能承担监护人责任的影响

刑事辩护
2020-02-21 07:11: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宝宝在幼儿园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不承担责任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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