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工厂要求减去工资的30%,但还没有在高厂发工资,等工厂一起发工资。 合法吗?

2020-02-21 21:46: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克工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本月工资在第三个月发放属于违法,如1月份工资在3月份发放就属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之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
    如是离职结算,劳动者在做好工作交接后15日内和企业结清工资。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时,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期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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