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注册外资公司,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已获批准,尚未提交业务资料,是否可以更改地址问题补充:对外贸易和经济贸易已经审计

2020-02-23 09:55:5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变更企业名称需要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或新修订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注册资本需要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
    2、公章、财务章、法人人名章(银行预留印鉴卡)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IC卡
    4、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本次增资股东的身份证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8、历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9、历次章程复印件
    10、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1、开户许可证原件
    12、基本户空白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支票密码、密码器、网银(包括用户名密码)
    13、基本户空白其他单据、印鉴卡及所有银行的相关材料
    14、本次增资比例
    15、座机  手机
    16、机构信用代码证 变更经营范围需要以下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 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公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因用人单位搬迁而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与劳动者不能协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有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具体情况具体,例如,注册公司之后股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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