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已婚男子不离婚,未婚女子同居两年,是否违法?

离婚
2020-02-23 16:34: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且其同居关系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属于违反婚姻法的违法行为。在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违法行为导致离婚,且另一方为无过错方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可以依法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双方之中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且另一方明知其现役军人配偶的身份仍然与其同居或结婚,另一方涉嫌破坏军婚罪,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婚姻法3条、32条、46条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的、稳定的共同居住。
    3、婚姻法46条所称的所还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共同财产或双方依据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可以以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承担物质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过错方的过错行为较为恶劣,给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可以提出合理范围内的精神损害赔偿。
    4、明知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仍然与其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条、32条、46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28条、29条、30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9条
  • 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就长期共同居住在一起的,并不构成违法同居,法律不予过问,而是由道德调整。如果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会形成事实婚姻,此时任何一方再与其他人结婚的并不构成重婚,因此也不违法。
      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这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即没有构成事实婚姻,此时当然也就不存在重婚的问题,也不属于非法重婚,而应当由道德调整。  现实生活中同居男女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有时并不容易认定,因此主张形成事实婚姻的一方就有举证的义务,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另一方的刑事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 离婚后同居,离婚时财产进行分割没有,如果离婚时已经进行分割,同居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应先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然后才对同居取得的财产进行共进行分割。

  • 一、如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方式有二。
    (一)协议方式,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二)诉讼方式,即一方将另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除,主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同居离婚财产分割假若财产产权所反映的状态,并非为合理或真实的状态,双方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产权进行合理的调整和分割。其实,解决纠纷的最好办法,就是避免出现纠纷。如果在同居开始时,双方就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很多日后的纠纷就可以避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